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效力并非等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 发布时间:2014-02-27 22:26:1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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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利用定金问题侵害购房人利益的问题,广州专家房产律师王金和指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主合同的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解除认购协议书,开发商应退还定金或认购金。

二、签订认购书审查内容:认购书格式是否标准,是将定金约定成订金、认购金、预付款等,是在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合同没有签订即退回定金或订金。

三、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前的初步买卖意向,双方并没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不能代替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并不与买受人签订格式合同或正式合同,而是与买受人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非常简单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不是有效,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呢­按照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协议中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

四、所以商品房认购书有存在有效地成分也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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