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P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必须加贴CE
标志,方能进入欧盟市场。在取得CE标志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已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及程序通过合格评定,准备好产品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文件,并出具EC合格声明。
根据ErP指令规定,实施措施应准予制造商根据需要在“内部设计控制”(指令附件IV)和
“环境管理体系”(指令附件V)两种合格评定模式中任选其一开展产品评定。但制造商必须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检测结果,以验证其合格评定的真实性。制造商若采用“内部设计控制”模式,相关技术文件主要包括7个方面:耗能产品的描述、环境评估研究的结果、产品或产品组的生态概要、产品设计规范要素,与环境要素相关联、适用的标准或其他用于证明符合性的协调标准或替代方法的清单、使用者及处理机构所需要的信息和测量的结果;若选择“环境管理体系”,则要求制造商能够提供产品的环境性能政策,制定产品环境性能目标和指标的框架,建立相关程序文件的计划,在实施方面则应建立和维护表述管理体系的核心环境要素和管理所有必须的文件信息。制造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耗能产品与其设计规范和适用的实施措施要求相一致,有些类似环境体系认证内容。
EC合格声明(指令附件VI)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名址、模型描述、采用协调标准、采用其他技术标准或规范、与加贴CE 标志相关的其他欧共体法律等。
合格评定和EC合格声明相关的文件均应在ErP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以供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查验,文件并须在接获成员国监督机构要求后的10天内提交。如果ErP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代表,则其进口商须承担起确保相关产品通过合格评定及保存评定相关文件和EC合格声明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途径外,ErP指令同时还规定了作为指令符合性推断的其他条件:即ErP产品如果取得了“欧洲之花”生态标签(该标签制度依据欧盟法规EC No.
制定),将被视同符合了ErP指令的实施措施。另外,对于已取得现有的其他生态标签的产品,在按照实施措施进行评定后,也可视为符合指令要求。
ErP指令规定了各成员国指定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市场的耗能产品行使市场监督权力。监督机构行使权力通常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可以对实施措施内的能源相关产品进行检查,责成制造商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二是要求相关方提供必须的信息;三是有从市场抽样并进行符合性检查的权力。各成员国有将获得的信息及时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义务。这意味着,当一种耗能产品被禁止进入欧盟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市场的时候,该产品将同样无法进入其他欧盟成员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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