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种商品房买卖逾期合同违约类型与责任

  • 发布时间:2014-03-25 22:23:12,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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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种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违约类型: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问题等依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面对开发商的强势,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总是容易被房地产业的某些“规则”所潜,让购房者欲哭无泪。购房者不能再为开发商的违规操作买单,只有依靠法律的力量才能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结合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类型:

一是有买主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虚假承诺导致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房,买受人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或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赔偿无法按期交房的损失,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或应予撤销并双倍返还购房款;

二是有买主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有开发商要求买主给付合同销售面积与产权核定面积之间的差价款,这是开发商盈利的一个小伎俩,在房价飙升时期,通过此种方式赚取多余房款,或者逼迫买房放弃房屋,转手高价卖出;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摈弃目光短浅,唯利是图的自我毁灭作风,切实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业主在购房后遇到开发商重大违约的情况,通常可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二是继续履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当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王金和律师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长期从事法律研究与实践工作:我们,崇尚人权,尚法为先,扬权利至上,让被追诉者获得最专业法律服务。让法制经济的公正之光照亮崇尚人权的前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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