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权威律师专家律师团 (王金和)律师 GUANGZHOU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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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1、受托担任破产专项法律顾问,指导、策划、论证破产前各项准备工作;
2、申请债务企业重整(接受债权人或债务人、债务人股东的委托);
3、担任公司企业非破产清算专项法律顾问,全程或部分指导、论证、策划与办理公司企业因终止经营而解散、清算之法律事宜!
4、申请债务企业和解(接受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全体债权人的委托);
5、申请债务企业破产清算(接受债权人或债务人、债务人股东的委托);
6、作为破产管理人进行上述各项工作(接受法院的指定);
7、申报破产债权(接受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税务工商国土房产等行政机关、其它各类企业、自然人等的委托);
8、接受委托在破产清算全过程中维护债务人或债权人或其他利害人之合法权益,包括相关法律诉讼;
9、债权确认纠纷(接受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企业、税务工商国土房产等行政机关、其它各类企业、自然
人等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10、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接受职工的委托);
11、破产撤销权纠纷(主要接受撤销权相对人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12、非破产财产取回权纠纷(主要接受非破产财产取回权人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13、债权债务抵销权纠纷(主要接受各类债权人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14、收购债务人股权或资产事务(主要接受各类投资人的委托,特殊情况下亦接受管理人的委托);
15、破产损害行为赔偿纠纷(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破产管理人的委托)。
破产程序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1、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2、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3、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叫做破产财团。在破产宣告时和破产程序进行中,一切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将来可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都属于破产财团。破产财团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变价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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