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
代理内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房地产行政主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政务大厅;
3、政务大厅受理相关材料;
4、相关处室进行审查、审核;
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办理有关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
6、政务大厅政务大厅送达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材料
(一)二、三、四级资质企业材料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二)暂定资质企业材料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验资证明;
4、企业管理章程与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个人职业经历资料;
6、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工程、财务、统计等各类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与相应专业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8、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有关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办理要求:
1、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2、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办理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工作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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