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著名公司法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破产办

  • 发布时间:2014-06-20 21:32:12,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3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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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咨询电话:(张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法律对破产管理人有哪些约束?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其他重大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三、破产受理后,哪些债权债务不能抵消?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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