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既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法则,危害巨大。因此商标抢注问题一直受到法律界人士的重视。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针对商标抢注问题以专门条款作了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商标抢注行为的本质属性是“不正当性” 。一些商标投机分子,不是通过诚实经营获得合法的利润,而是企图不劳而获、空手套白狼,将他人受到消费者欢迎的、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注册于自己名下,要么窃取他人的商业信誉,借机贩卖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混水摸鱼;要么向真正的品牌创立者开出高昂的商标转让价格,进行赤裸裸地敲诈勒索。这种商标抢注行为表面上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本质上却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均应受到否定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