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程序
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争议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消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诉讼
一、商标诉讼的提起人
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商标权利的权利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的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商标注册人,是指经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权所有人。
与商标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经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 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 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