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方父母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离婚时我可以要求分割

  • 发布时间:2014-09-22 14:27:30,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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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和律师专业特长:广州知名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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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我丈夫都是农村户口,我丈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扬言要将我赶出他家。我们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他父母所建的房屋里,没有分家,也没有另自建房屋。这房子是我们结婚前他父母建的,如果离婚,我没有住处,可以要求分割这房子或者要求住在里面吗?

分宜 林某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因此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是男方与其父母,男方共有部分系男方的婚前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你们结婚后与其父母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之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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