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申请 (一)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二)填表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寄出商标异议申请文件的邮戳为准,寄出邮戳不清的,以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二、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商标注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