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标权的取得
1.我国商标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申请注册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未注册商标,通过合法的使用,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
3.商标的注册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是,缺乏显著特征的。
五、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及其它生产活动中。
商标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企业对其经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该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商标专用权是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
2. 核准后的商标在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如果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也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 商标持有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
六、商标注册保护的建议:
1.备用商标注册:如果企业在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商标除了在当前商品上使用外,还在将开发的相关商品使用同一商标,则有必要考虑将商标在这些类别上申请注册,以备后用。
2.商标跨类别保护: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应该考虑在与企业主营产品相近的类别或者同行业的不同类别中进行注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