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串通招投标行为不正当竞争律师评述

  • 发布时间:2014-09-24 11:15:38,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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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条 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以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

(二)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投标者与招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

(二)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

(三)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适用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罚款: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的;

2.违法所得不满五万元的;

3.中标项目金额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一年又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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