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66 EC

  • 发布时间:2014-12-23 18:27:56,加入时间:2013年08月16日(距今42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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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在公报上正式发布第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指令,此指令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EC指令中指出,欧盟各成员国应于2008年9月26日前按照本指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规,目前,欧盟市场都是按照本指令的要求来管控电池产品。

EC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它们的形状、体积、重量、材料、组成或用途是否有区别,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指令中也特别说明了其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电池及蓄电池:(a)与成员国基本安全利益、武器、军需品和战略物资保护有关的设备,不包括非军事用途的产品;(b)送入太空使用的设备。

本指令同时给出了其管控范围内部分产品的定义:

“电池或蓄电池”是指任何可将化学能直接转换成电能,并包含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单元(不可充电的),或包含一个或多个二级电池单元(可充电的)的装置。

“电池组”是指任何经外包装的连接或封装,而形成的一个完整单元的套装电池或蓄电池。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是指任何封装好的、能用手携带的、非工业用或自动式的干电池、钮扣电池、电池组或蓄电池。

“汽车电池或蓄电池”是指任何用于汽车发动机、照明或其他功能的电池或蓄电池。

“工业电池或蓄电池”是指任何专门为工业或专业用途设计的电池或蓄电池,或用于任何电动交通工具的电池或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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