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商标侵权律师 王(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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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纠偏”,回归制度原意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李顺德介绍,目前我国驰名商标制度执行出现了偏差,社会普遍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很多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不惜成本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驰名商标制度严重异化,也对其他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介绍,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使其回归对抗恶意注册制度原意,本次修改从多方面作了规定。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李顺德解释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不能主动去认定驰名商标,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并且确有必要,才可以依法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适用相应的规定。
《决定》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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