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假冒专利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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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解读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假冒他人专利[1],情节严重[2]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法释[2004]19号第10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2]法释[2004]19号第4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72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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