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咨询

  • 发布时间:2017-12-15 17:26:42,加入时间:2011年09月15日(距今510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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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地面用薄膜太阳电池组成的光伏组件,该组件用于一般室外气候条件下长期使用的太阳能
光伏系统。环境条件参考GB/T 4797.1。
本规则不适用于带聚光器的组件。
2. 认证模式
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的安全性能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
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光伏组件的材料相同、封装工艺相同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单元划分原则
详见附件1。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3.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等
b. 电参数表
c.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清单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CB 测试证书、CB 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 测试证书申请时)
4.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产品,主检产品应该是该系列
产品中对性能影响最不利的产品,其余型号产品为附检产品,其样品为附检样品,送样要求见附件1。
如不同型号产品其设计,结构,材料有部分不同,可以依据附件4《差异性检测项目》,以一个型号为
基本申请单元,其它型号进行补充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负责把样品送到指定检测机构。样品数量见附件1。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 有关规定处置。
4.2 型式试验
4.2.1 依据标准
GB/T 《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IEC《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IEC:2004 光伏组件安全鉴定第 2 部分:试验要求
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
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的安全和性能指标应满足4.2.1 中适用标准的要求。
4.2.3 试验方法
按照4.2.1 中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4.2.4 型式试验时限
一般为9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
和检测费用算起。
4.2.5 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4.2.1 中适用标准的要求。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
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整改期限不应超
过6 个月。
任何1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见附件3。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的技术参
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
料确认),经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CQC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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