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公司法股东股权纠纷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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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法律纠纷的处理思路
一、有生效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按举证责任确定权责。
当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应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该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如债权债务契约、信托契约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隐名股东仅出资而不涉及股东权责,按照借贷等民事关系处理。
当显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隐名股东仅仅出资,但根本不尽股东义务也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是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的出资所带来的股东权益,公司及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存在的事实也不知情,应认定隐名股东在公司内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在此情形,在处理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借贷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
三、由显名股东依法对公司及其外部第三人承担股东责任。
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第三人对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信赖为基础,公司的工商登记在这一方面发挥着公示公信的作用。任何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显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应认定显名股东即登记股东具有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经营风险。如隐名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因验资不实而导致出资不足,公司债权人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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