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诉讼中政府改变行为行政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15-04-17 05:25:28,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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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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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政府改变行为,对新行为还能再起诉否?

  诉讼案例:李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李某该怎么办呢,他还能起诉吗?

  两高行政诉讼律师网指点:《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度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再审。

  在本案中,当卫生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时,就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因而李某可以对此新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诉讼。此时并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原处罚决定重新起诉,而是换了新的起诉对像,因此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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