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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4-17 10:33:30,加入时间:2014年07月02日(距今40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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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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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恒标”),是由国家商标局认可成立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汇集了一批具有多年代理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已为众多国内外企业与个人提供了各类商标、专利申请代理,进行了数百件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方案。成员擅长商标(国内/国外)、专利、版权、企业资质认证咨询、产品认证咨询、知识产权评估、企业400热线开通、法律咨询等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并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业、权威、务实的咨询意见。恒标一直关注客户需求,以“诚信、效率、求实、笃行”的态度,积极致力于与客户构建双赢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为客户创造价值。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恒标将在更多的业务领域、更多的地区开展针对企业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客户的全方位、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服务,使得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现阶段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得到更多务实的帮助。

六、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请。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后交送商标局。没有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做书面修改后,应在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址不通邮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请已被核准。 
 
       3、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九、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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