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法律顾问荔湾区法律顾问律师

  • 发布时间:2015-05-11 16:16:2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6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知名公司法股东股权纠纷专家-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同等条件的内涵如何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对股东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的理解和判断问题。《公司法》第72条规定,过半数 股东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对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权。对于什么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内涵是什么­《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理 论和实务界主要以购买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仅仅以价格作为同等条件产生了很多 问题。股东要求以同等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迟迟不签合同,或签了合同,迟 迟不付款。因此,迫切需要对同等条件的内涵作出立法修改或者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同等条件的目的,在于限制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保护拟 转让股份股东的利益,因此同等条件不能仅指“同一价格”,而指出卖股份股东 与非股东所拟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包括价款条件等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等同以及 其他交易条件等同。同等条件的内涵和解释应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份股东股权的 充分实现为原则,应从以下方面对同等条件作出规定:(1)同等条件首先指股 权转让价格,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同,可以是不同 种类钱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 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 行而未成立;(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即应等同于非股东允诺的方式。

如非股东允诺一次付清者,购买股权的股东不得主张分期支付;非股东以现金方 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转让股份股东同意,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 屋、知识产权、劳务等作价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方式履行;(3)付款期限 相同,付款期限影响拟转让股份股东债权实现时间,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 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同,购买股权股东必须在法 定的或出卖股份股东所确定的合理时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势必造成对所有权人权 利的不合理的限制,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4)合同签约期限不得超过拟 转让股份股东发出催告之日后15日。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应从拟转让股份股东 公开表达出售意图时开始。当然,如果拟转让股份股东未尽通知义务,径直出 售,则应从公司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起算;(5)股权是 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一种观点认为,一项权利能否分 解,取决于权利的标的是否可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是可分割的,股东可以部分 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只购买部分股份,其他股份由非股东购买。笔者不同意这 种观点。购买条件是由拟转让股份股东提出来的,什么是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怎 么定,由转让股份股东决定和解释。如转让股份股东同意分割转让,其他股东可 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股份股东不同意分割出让,要求整体出让,则其他股东 不能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因为部分还是全部转让影响到转让股份股东的交易成 本、效率、税收、对合同相对人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信度,对转让股份股东债权实 现构成实质影响,是否整体出让本身就是购买条件。如果公司股东只购买拟转让 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实际上是对交易条件的实质性变更,按照《合同法》第30 条的规定,属于新的要约,不符合《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同等条件”。若 出卖股份股东将拟转让股份与其他财产作为一个整体予以出卖,购买股份股东一 般不得主张将该股份与其他财产相分离而单独购买,又如,非股东允诺对出卖股 份股东负担从给付义务的,除非该从给付可以金钱作价,否则公司股东不得行使 先买权。

当然,“同等条件”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等同,如果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优于 非股东提供的条件,出卖股份的股东自然没有必要拒绝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 当公司股东提供的条件足以减少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时,才可排除优先购买 权的行使。因此,法律规定“同等条件”的意义在于:一是表明优先购买权的 相对性和有条件性;二是表明优先购买权并不以损害出卖股份股东的实质利益为 代价;三是表明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并不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