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 发布时间:2015-05-14 15:38:5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6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知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基于这两方面考虑,笔者没有轻易的按照当事人无罪的思路,也没有按照个人犯罪作罪轻辩护,而是在接收委托后,首先基于基本事实代书刑事上诉状,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启动后,笔者第一时间与办案法官联系进行阅卷,将一审全部卷宗复制后仔细研究分析,以进一步确定辩护思路。

确立案件性质为单位犯罪案件,从借款用途以及债务偿付能力角度进行罪轻辩护的辩护思路,从诸多细节处着手,以求达到辩护效果。

首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受理本案二审案件后,笔者从民间借贷的角度与主审法官联系并提交了初步辩护意见,同时基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现状,提交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因为二审案件审限较短,这样做能够为二审做充足的辩护准备提供相对充分的时间保障,更能让案情通过法庭的再次梳理更加明晰,审判更加公正、透明。

其次,笔者重点从案卷本身出发,通过列表的形式让所有证据直观呈现,再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确定本案是否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犯罪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有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笔者通过阅卷,发现一审法院审理既无审计报告,甚至连基本借款列表也没有,证据相当粗糙,只好自行将每个债权人的每笔借款按照借款合同,借款总额,已付数额、欠付数额统一分类后进行统计,整理成表格,使每笔债务通过表格形式呈现,直观的表现涉案的全部资金账目,一目了然,不会在债权数额上产生过多的分歧。事实证明,笔者通过列表详尽的表现出了涉案借贷关系以及借贷资金总额,能够最直观体现借款单位面对的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对象,而是针对性的向有闲散资金的人发生的借贷业务,从而引起了二审法庭的高度重视。

在整理出每笔借款数额后,笔者将借款单位实际控制的资产进行统一汇总,到产权登记相关单位查询后确认查封、抵押信息,后统计以表格形式呈交给法庭,让法庭最直观的方式明白借款单位资产远远大于债务有充足偿付欠款的能力,只是由于无法变现偿债,而并非一审法庭认定的无力偿付欠款。

最后,通过借款单位财务账目确认,该案件系单位借款行为,与负责人个人无关。考虑到一审法庭已经认定案件属于刑事犯罪性质,且该案件的部分债权人出借资金并非个人所有,而是向他人吸收资金后出借给了借款单位。而且该部分债权人已经被法院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基于该案刑民交叉的特殊性,笔者辩护的角度最终确立单位犯罪的罪轻辩护思路。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