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合同解除税费承担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5-05-25 17:33:4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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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房地产商品房宅基地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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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税款的承担

  房地产税是指以房产和地产为课税客体的税赋,具体而言,是指直接以房产为计税依据或主要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赋。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当缴纳的税款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其中出卖人需承担的税赋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得税、印花税,而买受人需要承担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和印花税。

  上述各项赋税缴纳的前提都是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形成了一个房屋买卖交易的关系。那么如果双方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基于此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对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除契税外的其他税款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由此可见,契税是否可以退还以是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为界。那么对于其他税款,笔者认为除印花税外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所得税,在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之后是否应该退,应该如何退还仍需进一步明确规定,避免对出卖人的重复征税。另外,对于合同一方已缴纳的税款,如果在合同解除后依法不可以退还的,那么无法退还的已缴税款对纳税一方而言应当计入实际损失,可以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一方承担;若均无过错的,双方共同承担;若均有过错,则按照比例承担,总之以保护守约方利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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