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南宁建筑工地洗车机

  • 发布时间:2022-05-28 09:35:38,加入时间:2015年04月06日(距今37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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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把工作职能职责层层落实到具体岗位、人员,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污染防治工作各项措施。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检查力度,认真落实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督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封闭施工。在城区主要路段及广场、车站、机场周边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高压冲洗设施。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车体、车轮必须冲洗干净;车辆进出施工现场时车厢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

(三)建筑工地地面、临时道路等应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工地主要出入口道路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5的混凝土进行硬化,厚度不小于20cm。

(四)施工现场裸露场地和集中堆土区域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入库入池,并根据施工情况及时遮盖,防止产生扬尘。建筑工地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砂浆或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外脚手架必须满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

(五)作业楼层内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严禁在作业楼层现场搅拌砌筑砂浆或抹灰砂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把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作为签订承发包合同的重要内容,明确扬尘整治责任;为施工单位开展施工扬尘综合整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发现扬尘污染施工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要制定辖区内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具体办法,并按职责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具体实施并指导辖区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将工地扬尘治理情况纳入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重点和对施工企业、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采用定期、不定期等方式随机开展抽查,切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同时要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投诉举报制度,运用媒体等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四)我厅将针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不定期进行暗访、抽查。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组织开展不力的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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