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知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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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当然,如果超出时效起诉,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如果对方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就会驳回施工企业的请求。根据本律师的经验,由于目前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本身较难,因此,对于欠款往往处于维护合作关系、碍于情面等因素,不积极主张,导致起诉时才发现已经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实及时存在这些不便起诉解决的情形,但并不妨碍施工企业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在维护双方良好关系的前提下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本律师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出发,一般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1、向业主或债务人送交书面催款函并要求对方签收,如果签收有难度,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并办理公证送达;2、合同中约定电子邮箱或者传真,以电邮或传真方式送达催款文书;3、对于下落不明或者消失的债务人,可以在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催款函。当然这些送达措施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法定形式,这样就具有了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可以延长诉讼时效,以便施工企业在方便时随时起诉债务人,防止自己利益因为时效问题而导致损害。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
九、业主不组织竣工验收如何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在本律师办理的建筑案件中,部分业主为了拖延付款采取不答复竣工结算申请,不接受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方式,以此企图规避工程款的支付义务的履行。根据我国法律,对业主的这些伎俩也规定了应对措施,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此,对于业主的这些逃避付款义务的行为,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者及时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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