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英美法系,深受英国影响,因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上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做法,即需要经历反对、反陈述、法定声明和聆讯等多个阶段,而大陆、澳门和台湾在异议审查上都是大陆法系做法,即异议和答辩后即由审查。
澳门的公告期是2个月,且先公告再进行实质审查,而其他三地的公告期则均是3个月,且是先实审后公告。
香港商标在审查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上较为严格,往往会检索网络该商标是否已由他人使用,如果有,则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第11条中关于不真诚的规定进行驳回,台湾商标在审查时也会有类似规定,遇到此类意见时,就需要提供大量当地的使用证据来证明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