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款合同到期还款纠纷律师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9-02 12:37:2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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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合同纠纷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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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汽车板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600万元借给被告某汽车板厂,期限两年,时间从2000年8月31日至2002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600万元给付被告某汽车板厂,合同到期后,某汽车板厂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2年9月30日,江苏某集团公司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写明:其所辖汽车板厂共欠某汽车公司600万元,由江苏某集团公司负责归还,最后还款时间为2002年11月。同日,某汽车板厂也同时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表示其与某汽车公司发生借款600万元,分期分批于2002年底归还。二被告承诺后,均未如约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合同第三人

  合同第三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地位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合同第三人在法律上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类:

  第一类是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该类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即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此类合同在保险业、运输业信托业中较普遍。

  2、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涉及的是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问题。即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在债务转移中,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由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要达成债务转移的协议,二是该转移要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向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担向某汽车公司还款责任的行为显然亦不属于债务转移。因本案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与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达成了债务转移的协议。

  3、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

  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

  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行为应根据案情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认定,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向债权人某汽车公司主动承诺还款的行为应属于上述第三种观点,即第三人主动加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承诺还款的行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要件,即本案所涉合同的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仍承担向债权人某汽车公司还款的责任,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加入本案所涉合同关系,并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某汽车公司承担债务。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了还款份额,第三人按自己的份额与债务人一起履行债务,属第三人部分履行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未与债务人约定还款份额,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江苏某集团公司因未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约定还款份额,故应属于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的第二种情况,即江苏某集团公司和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4、江苏某集团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判决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主要依据在:

  第一,本案借款合同所涉债务并未发生转移。由于江苏某集团公司既没有和某汽车板厂,又没有三方共同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故本案所涉合同的债务并未转移给江苏某集团公司,江苏某集团公司和某汽车板厂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江苏某集团公司承诺还款的行为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债务人某汽车板厂不知道合同外的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代其履行债务;第三,江苏某集团公司承诺还款的行为符合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的第二种情况,即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并未退出合同之债,第三人江苏某集团公司主动加入合同,与债务人某汽车板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在第三人主动履行债务方面仍属空白,本案只能从民法理论上加以分析并作出判决,无明确的法条可引用,希望在今后我国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能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以弥补现有法律在第三人主动履行债务方面的欠缺。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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