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兼职赚外快开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律师:(张静),朱小姐被一家旅游网站录用,并依法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的咨询顾问,月工资4200元。2009年7月,朱小姐向公司请了两周病假,但这段时间内并未在家休息,而是在为其他旅游网站用户提供导游服务,并上传旅游照片到微博。公司知道后,以朱小姐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朱小姐不服,最终,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向朱小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
朱小姐虽然在外单位兼职,但是这种兼职与建立劳动关系还不是一回事。当然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可能会影响到本职工作。如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得从事兼职,否则将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约定和规定一般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于此案中当事人双方并无相关约定,而公司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缺乏依据。
另外,用人单位如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需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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