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劳动、工伤赔偿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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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基数中是否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处理基本达成了一致,即按照员工的月工资再多发一倍。这样做的好处是可操作性比较强,计算便捷,但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中的内容,工资是包括奖金在内的,但现在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均为年终奖金,发放时间一般在第二年的2、3月份,这样就很可能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每月的工资总数中不能包含奖金,在计算二倍工资时造成员工的实际损失,故该部分收入应当列入工资总额中,作为二倍工资的支付基数。对于加班费而言,由于其是员工超时工作所获得补偿,并非双方的约定工资,也不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所获得的劳动对价,在已已经以企业做出惩罚的情况下,故不应作为计算二倍。
提成是否应包括在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工资总额并未包括提成性质的收入。
在当今的社会中,业绩提成普遍存在于销售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职业群体中,提成收入甚至占到了其收入的大部分,如果提成收入不计入其工资中,则也面临着显失公平的问题,对此,应当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提成收入来自于其工作内容的,应当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中的销售人员来说,承揽客户就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因承揽客户所获得的提成,也是工资的重要来源;从性质上看,该提成也是其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标准对价,所以应当作为工资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时全额列入。
2.提成收入不属于本职工作内容的,不应当作为工资的确组成部分。对于利用自身资源为企业承揽业务的员工来说,其通过为企业提供劳动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工资,在其业务范围之外的提成收入,并不属于劳动的对价,故不应当视为工资收入内容,不应当列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的标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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