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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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专利申请的操作实务中,很多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于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未予以披露的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申请人需要在实审阶段提供相应信息,那么该信息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10版《指南》的要求,或者是对于无法提供“原始来源”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将会出具何种审查意见,这也是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对此,张清奎表示,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可以在实审过程中应审查员的要求提交或补交,而不必非得在递交申请之日提交。如果仅是利用了遗传资源的化学成分,而未对其中的遗传功能单位,如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进行分离、分析、处理等以完成发明创造并实现遗传资源的价值,则不属于需要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情形;如基因工程操作中常规使用的宿主细胞,现有技术中已公开的基因或者DNA或RNA片段,仅在验证发明效果时使用的遗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