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合同里的违约赔偿条款有效吗?
咨询电话:(张静),裁判要旨:
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该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摘要:
2013年,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薪酬协议》,其中有约定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后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里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2014年,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遂提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判: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至2016年。2014年,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公司与张某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对张某无效,但对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系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应以双方最后的合意为准,故公司应支付张某违约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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