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权转让股份变更过户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5-12-11 15:26:5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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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股权纠纷律师 王(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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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的个别条款

  

   股东权转让协议(也叫股份转让协议),是就目标公司的股权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东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股东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具备那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一)价款提存(escrow)与股权交付。

   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交付转让价金和出让方交付股权的具体日期或者明确的期限;分期交付的,应当约定每期支付的具体数额以及股权交付的具体日期。

   在跨地区、跨国际的股份转让中,由于缺乏信用和了解,为防止欺诈,确保诚实信用履行合同,提存条款的约定非常必要。

   股权与预付款的提存条款,是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转移股权和支付价款义务之前,将股权凭证及价款提交给双方共同选择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暂时保管,除非经过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处置,任何一方不得从保管者处领取股权凭证或扣划价款。

   通常约定价款和股权凭证的提取方式、金额,以及支付价款、违约款、赔偿金的数额、各阶段的具体日期和操作程序。

   另外还可以约定股份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税金的负担方式或比例。

  

(二)验资、更名、新的合营协议、过户。

   股权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股东权转让的后,应当约定验资、股东名册更名,以及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办理股份变更过户的登记手续;属于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的,还需要约定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等手续。

  

   股价款到账验款,出具报告书。在股份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股金额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例如:5日或10日),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股金额是否到帐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股份受让方。

   股东名册的更名。出让方在确认收到全部转股金额后,开始协助股份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出让方名称变更为股份受让方名称,发放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份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股权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而股份受让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章程。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股权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股份、章程、出资人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资深王律师团队,王主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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