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合同诈骗罪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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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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