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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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与检查
(一)验收
在仓储保管合同中,验收包括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存货人应与保管人就有关货物的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条款,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履行时也应严格依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出库的验收。在合同中确定验收条款时,存货人主要应注意以下事项:
1、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人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存货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约定入库储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存货人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以及其他损失的由存货人负责,所以在入库验收与出库验收时,不仅是保管人应关注的事,对于存货人来说,也应注意可能引起自己责任的义务。
2、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保管人代为整修改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用。
(二)检查在仓储合同中,仓储物依据仓储合同由保管人占有,并负责保管期间的保管,在由保管人占有仓储物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存货人,因而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仓储物在存储期间,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存货人在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后,应对保管人的保管行为进行及时监督,而监督的重要方法就是对仓储物进行检查,尤其是对于那些仓储物有特殊性质或保管时有特殊要求的,存货人更应及时地对保管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保管人的违约行为,并予以纠正。但是,要注意,存货人在行使检查权时不能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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