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房地产商品房宅基地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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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被判按房租损失支付违约金
2014年10月,孙先生从开发商南洲环艺公司(以下简称南洲公司)手上买了印湖山庄一套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孙某某迟延付款,则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南洲公司延迟交房,则按30元/天支付违约金。结果,因为亚青会青奥会的原因,南洲公司工地应政府要求停工,导致其未能按照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对于停工原因,南洲公司向业主以通知书的形式进行了发布,并在今年1月发出公开信,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交房。
但是,开发商的承诺一直没有兑现,孙某某愤而将南洲公司告上法庭,而直到今年10月此案开庭,开发商仍未交房。法庭上,孙先生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有失公平,自己违约就要按每日万分之五交违约金,而开发商违约只要按照30元/天交违约金。南洲公司作为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的设置降低其违约成本,损害购房人利益,该条款理应被撤销或变更,请求法院判令南洲公司也按照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并非体现为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标准完全等同。孙先生主张其损失为逾期交房导致的居住和生活成本的额外支出,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但就其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孙先生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参照房租调整逾期交房违约金。遂参照简装房的房租标准,判决南洲公司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孙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对此,孙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王金和律师说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一般对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有约定,约定较高者,延期一日需承担总房款3%-5%的违约责任,约定较低的,只有每日数十元的违约金。今年,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数起案件中,均涉及延期交房违约金的给付标准问题。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一般导致购房者难以及时入住,从而需要另择住处,产生租金损失,故在购房者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所购房屋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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