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中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须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条 申请认定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同时为大陆、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在厦门实际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商标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该商标为厦门市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第四条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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