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店铺业主卖房不通知租客,要承担赔偿责任
电话:(张律师),燕某租用武某的店铺做生意,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燕某继续使用。后武某未通知燕莫将房子卖给了吴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燕某其实一直都想买这个店铺,得知已卖去后,后悔不已。后有个朋友告诉燕某,武某卖房子他应该有优先购买权。于是,燕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武某与吴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燕某享有优先购买权,被告武某买卖房屋过程中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但被告吴某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燕某客观上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被告武某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后,武某很后悔,后悔当初卖房子的时候没有跟燕某商量一下。尊重一下他的意见,也不会发生现在的后果了。
本案中,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过期一直使用房屋,应该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武某出卖房屋是在租赁期限内,因此,原告燕某享有优先购买权。武某没有在出卖前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仅在完成了交易以后才通知了承租人,其行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存在过错,应承担为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但本案被告武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已经归第三人所有。办案法官认为在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承租人只能依照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违约的事实,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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