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租房不守协议 损坏物品须赔
承租人在租赁他人房屋期间,不遵守双方协议,损坏了出租人的许多家电,租赁期满后却拒绝赔偿。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邱某各项损失1200元。
2008年7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原告邱某将其所有的座落于县城的四室二厅房屋出租给被告陈某,租期一年,协议约定原告将家电、床铺等供被告使用,如有损坏,被告应负责修理、恢复原状。同时约定在租赁期内,被告应负责缴纳水电费、楼道路灯费、排污费、电视收视费,协议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入住后,期间多次拖欠水电费等费用,经原告多次催缴后,被告才将水电费缴清。租期临近届满前,原告发现出租房内许多家电被损坏,还有一年的电视收视费和环卫费未缴纳,原告遂将损坏的家电列出清单,要求被告负责处理、赔偿,被告均推脱未予以答复。2009年7月2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搬离了承租房。同年7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原告在得知被告已搬走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赔偿已被损坏的物品和欠缴的电视收视费、环卫费,但被告仍拒绝赔偿。无奈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承租期内,应当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品,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租赁物品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电视收视费及环卫费由被告承担,该两项费用已由原告缴纳,原告向被告主张该两项费用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