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集成电路著作权知识产权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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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法律效力
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对于是否可以对某个法律决定提起司法救济的问题,通常不属于法律效力的范畴。
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负责行使撤销权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后,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是否可以进行司法救济、撤销决定何时生效以及撤销决定生效后的溯及力等问题。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决进行审议”,因此我国立法赋予了专有权人在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条例》第20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口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撤销决定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我国《细则》第30条作了如下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关于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了是否可以请求司法救济以及撤销决定何时生效的问题,即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在布图设计专有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请求司法救济,撤销决定的生效时间为撤销决定作出后规定的起诉期限届满不起诉的或起诉后法院维持撤销决定的。但对撤销决定生效后的溯及力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仅规定“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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