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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申请
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登记材料。
第二步 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需要登记、是否属本局职权范围。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步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予以受理。除申请人当场申报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当场予以 决定的外,应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不需登记、不属本局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第四步 决定
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除应依法当场决定的外,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法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决定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步 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涉及发放《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应告知申请人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等证件。
第六步 公示
在发照的同时,建立企业登记薄,供社会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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