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建筑工地受伤索赔找律师 劳动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2016-05-18 13:56:41,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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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筑工地上违法分包转包,工人受伤后属于工伤吗?

裁判要旨:

咨询电话:(张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案情:

 鼎新公司同吴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吴某又将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义发包给傅某承建。傅某聘请黄某清扫工程车洒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扫范围包括土石方工程工作场地之外,后黄工在清扫时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黄某的丈夫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确认与鼎新公司的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其判断标准需要从用工主体和被用工人双方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劳动关系。且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黄某丈夫主张黄某与鼎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其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外在显征来看,鼎新公司未曾对黄某发放工作证、工作服等。从内在特征来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黄某系由傅某招用,鼎新公司未对黄某进行管理,未向黄某直接发放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因此,黄某与鼎新公司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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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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