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备案有关事项
(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人)拟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首次申报前,应在受理机构进行授权书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及相关公证材料原件;
2.拟变更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撤销原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