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贩卖毒品犯罪既、未遂定罪辩护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5-26 11:54:0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7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

这是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有争议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贩卖毒品行为也应当是结果犯,但显然,若此特殊类型的犯罪按结果犯处理,将不利于查处和严厉打击的现实之需。为此,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已毒品交易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作为判定既、未遂的标准。为贩卖而购入毒品的,购入的毒品未联系销售,亦构成既遂。因贩卖少量毒品而被查获不在该次贩卖的其他毒品的,即便行为人是吸毒者,其他被查获的毒品亦以既遂论(全部计入毒品数量,部分毒品可能只是个人吸食仅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而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将假毒品当真毒品贩卖的,无论卖出与否,均为未遂(对象不能犯)。

然而,尽管上述原则大大解决了理论和实践中的纷争,某些特别情形的出现仍给既、未遂的认定提出了难题。例如,“进入交易环节”的界定,对卖方而言,是以进入特定地域还是以买卖双方见面接触为标志?在去交易地点的途中被抓是否属未遂?笔者认定,所谓“进入交易环节”,应指进入“可当场完成交易”的实际阶段,因此,除了要携带毒品外,还要进入约定的交易地点,否则,卖方不构成既遂。至于是否实际接触购毒者、是否交接钱物则在所不论。当然,若有充分证据证实卖方毒品系为卖而买进,而非他人赠与、寄存、盗抢等所得、拾获或祖上所传,则在途被抓仍属既遂。对于买方,仍应以购得毒品为既遂,购得并在手上持有的时间长短,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