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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企业资本
(一)内资企业设立验资所需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出资者系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被审验单位生产、对账单、银行询证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高薪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净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出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被审验单位经出资各方确认的货币资金出资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5、被延伸单位委托验资承诺函;
16、出资者如为法人股东,请提供出资单位验资基准日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所需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
5、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全体出资者置顶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被审验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
10、银行询证函;
11、外汇询证函;
12、被审验单位经出资各方确认的货币资金的出资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3、被审验单位委托验资承诺函;
14、对非首期出资被审验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5、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6、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17、以进口实务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变更验资的所需材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变更后新出资者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出资者)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0、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申明;
11、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12、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资金出资清单、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13、往来款余额明细清单(截至报告日);
14、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5、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6、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7、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8、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9、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20、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1、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22、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23、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24、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或证明;
25、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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