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发布时间:2016-06-01 16:27:03,加入时间:2013年12月02日(距今42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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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根据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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