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名法律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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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全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除了刑法条文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外,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还包括以下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第225条第3款)。
2.经营非法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晶罪),情节严重的。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各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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