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化妆品备案对质量控制有哪些要求

  • 发布时间:2016-06-07 11:18:34,加入时间:2016年05月13日(距今333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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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四)进口产品,应提交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一)、(二)、(三)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

  (五)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二十二、产品包装有哪些要求?

送审样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没有说明书的产品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的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并分别译为规范的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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