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增城市专业专利著作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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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著作权知识产权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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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软件著作权侵权能报警吗

核心摘要:某公司的软件开发的外包给我做,已经签订合同。后来这家公司私自把软件产权转卖,现在这家公司把软件相关项目的后期维护独揽,我该怎么办?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王总承包了某单位软件开发合同,签订的合同额为700。又外包给我公司做,合同为120万。我是属于外包形式的。产权明确约定归我。开发和实施都是我们做的,现在王某却瞒着我公司把软件产权卖给了那家单位。那家单位为王某的关系,在我公司项目实施过程中,王某获取了我公司源代码,现甩开我们单独承接后期维护项目,目前王某已经单独为那家单位修改源代码了。我该怎么办?

  知识产权律师解答:依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软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样,由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是很难计算的,所以很难设想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计算方法。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些方式。

1、 可得利润损失法。

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 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以该时间为准;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

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过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 侵权获利法。

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一个管理较好的企业对其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一般都是有详细的账目可查的,查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相对要容易一些。

具体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大。

如果侵权人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销售侵权产品,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侵权人所得。如侵权人以低价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否则,不利于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者必要费有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或者成本太小的,以侵权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3、 经济生命周期法。

经济生命周期法就是以软件在一个经济生命周期内可获利润的减少来确定侵权损失。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些权利人就以这种方法计算的损失额作为其诉讼请求。

一般一个成熟的软件投放市场后,大致要经过成长、成熟、衰老、消亡四个阶段。

在销售量上表现为,投放市场后销售量逐渐上升,到达一定高度后又慢慢下降。这就是一个经济生命周期。不同的软件有不同的生命周期,但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为3-5年。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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