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名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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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能界定保护范围的图片或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作为界定保护范围基础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一般分为必须的视图,如专利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或立体图;必要的视图,对于一些专利如剖视图、剖面图、展开图、放大图、局部放大图或各种状态视图;参考图,如使用状态参考图等。
对于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否能用来界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存在不少争论,从现有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也各有不同,本人曾代理过的一个案件中,广东高院的观点是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作为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可查询参见(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5号案民事判决书),其理由是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这也与《专利法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部分第5段的规定相一致。
此外,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必须是由人的肉眼直接观察能看到的图片或照片中的设计来界定,不能借助任何工具进行放大或缩小进行观察,本人认为,进行保护范围界定时,应以授权证书中所表示的图片或照片尺寸为准进行观察,应排除人的肉眼不能识别的或者是表示不清楚的视图或设计特征。
所以,确定哪些视图能用来界定保护范围是顺利进行进一步界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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