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著作权侵权案件律师专利著作权保护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6-17 16:12:40,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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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著作权知识产权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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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条件

软件开发需要巨大的投入,为了节省成本,有些人通过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牟取暴利。但是有些正在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本文为您介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情形,不构成侵权的条件。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2)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3)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4)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复制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二、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条件

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3)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上文就是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不构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条件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认定侵犯软件著作权更困难、更专业,既需要专业技术,也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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