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刑事律师刑事审判刑事减刑假释辩护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6-18 17:25:3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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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会见辩护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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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假释制度提前释放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当事人,假释制度是为表现良好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事制度。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处理程序

假释的执行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人民法院作出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假释的申请以及作出均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如果遇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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